《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获通过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5日
在2010年1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终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该条例有重要修改,对于之前《草案修改稿》中被称为亮点的“将各类专才及非深户籍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一项,增加前提条件,其中,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必须对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专才也要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之前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对“已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一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保障房只应当以租赁的形式保障其对象,无论居住年限的长短都不能对外发售。此次《表决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继厦门人大于2009年通过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后,全国第二部保障性住房法规。(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制定为深圳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增添了一大法规基石。
《条例》制定的背景
为住房困难群众提供住房是政府职责所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会议更是一再强调要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以人为本,心系百姓,采取各种措施多建房、快建房,让困难家庭住上房子。低保户和年收入10万元以下深圳户籍家庭的住房问题早在2005年已经解决,目前正在努力解决家庭总资产30万元以下的深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刘玉浦强调要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努力实现多层次、广覆盖、住有居。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还在会上郑重表示,今年的保障性住房由原计划的2.23万套增加到5万套。
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法规予以推进,否则房源的开拓、资金的筹集难以保障,申请条件的确定也可能有随意性,准入与退出无法可依,既有住房也得不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从而影响保障性住房的持续供给,更遑论扩大覆盖面。近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但尚没有制定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基于现实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率先制定保障性住房法规。
《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舒缓民困。《条例》保障对象不仅包括家庭,还包括单身居民;不仅包括户籍人员,还包括非户籍人员;尤其对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更是特别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吸引人才。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超过了相当一部分市民的购房能力,即使是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的各类人才也感到了购房的压力。居无定所的人才,对深圳缺少家园感、归宿感。为留住人才并吸引人才,深圳需要解决人才的住房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同样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深圳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对象,以适当的形式让“寒士”成为有居之士,激发他们的家园意识,鼓励他们为深圳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再一方面有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今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国十一条”),该通知首条就提出要“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条例》出台适逢其时。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加大力度,增多供应量,覆盖面将由低收入群体扩展到各类人才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这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汇集经验凝聚众智
这项法规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到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在这期间,市人大立法机构和主管部门到厦门等地进行专项调研,并及时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请示相关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并从中筛选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100余条;市人大法委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市纪委、两院、六区人大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二审后,为慎重起见,市人大法委工作机构还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市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修改意见。为了提高法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光明还就法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与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专门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观点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法委工作机构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住房和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对二审后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仅从2009年9月至今,该法规就前后9易其稿,直至成熟完善。
《条例》扩大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设立了五个重要制度
第一、扩展了住房保障的范围,扩大了覆盖面。过去,住房保障只是针对住房困难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和单身居民,而这个《条例》规定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覆盖面大幅扩展。随着《条例》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市民享受到住房保障,享受到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住房保障形式多样化。《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等方式。保障性住房又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第三、明确了住房保障要分层次、循序渐进推进。《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保障应当遵循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推进原则。第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明确了社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第十三条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包括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就是说,房地产发展商等组织可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过去保障性住房建设只由政府建设,力度有限。事实上,房地产建设大军中实力强、信誉高的企业是可以“加盟”的,共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至于政府与这类企业如何合作,如何达到双赢,可由政府去探索尝试。
第五、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和资金,提高住房保障率。《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此外,《条例》对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再规定不得超过60平方米,对单身居民申请购房不再规定达到35周岁等等。《条例》将在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